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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上交所11月30日发布公告,就上交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配套业务细则包括《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则显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无需证监会审批,由上交所进行审议。
在退市整理期方面,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在交易安排方面,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但其间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方面,为防止市场炒作,《股份转让暂行办法》设计了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其中,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包括: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条件;要求券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前端控制,形成合格投资者名单。
在重新上市方面,上交所规定,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后,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在审核与决定程序方面,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交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审核意见,对重新上市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