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陈昕颖
我想问
为了让家里马上到适龄的孩子能够进一个比较理想的学校,家住福州金山的陈女士去年8月份花了一大笔钱在鼓楼区买了一套学区的二手房,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房屋售出后三个月内,原房主必须配合将户口迁出,为此,原房主还押了10000元的押金。
但转眼三个月过去了,原房主却说还没买到新房,迁户一事需缓一缓。这一缓就是一年半,陈女士多次找原房主协商,没有结果。眼看孩子就到上学的年龄,陈女士无法再等,她想了解:原房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迁走户口,押金需退吗?她该如何维权?
我来答
丁文辉 福州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房东的行为已违约,按照合同法,即便将来原房主把户口迁走,陈女士可不必退还押金。
针对如何维权,丁律师说,首先在买卖房屋的合同中,落户问题即便没写在合同中,也属于“附随义务”,原房主把户口迁出是毋庸置疑的。但现实中,如果原房主没地方落户,派出所就无法将户口强行空迁出来。根据实际情况,丁律师建议,遇到类似问题,首先和对方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保留好一切证据,比如录音或调查到原房主只是恶意拖延;如果通过诉讼胜诉后,原房主仍拒绝履行义务,那么,陈女士买的是学区房,为的是落户,法律上可以裁定原房主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女士可以向法院要求判决解约,将房子的所有权还给原房主,房款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