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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政府规章罚款限额 最高限额上调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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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调整政府规章罚款限额 最高限额上调为20万元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我省政府规章罚款最高限额调整为20万元。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修改。

根据《决定》,规章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只能设定3万元,而在目前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状况下,不少违法行为的获利远远高于3万元,罚款对获利较高的违法行为已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和惩戒效果。另一方面,《规定》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了差别较大的不同罚款限额,但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活动的划分不能完全符合所有管理领域的特点。

因此,此次修改将原来的第一、二条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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