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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惩戒网络侵权平衡各方利益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N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26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这部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答: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不同,决定了其责任的不同。具体而言,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其一是教唆侵权,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其二是帮助侵权,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是要对服务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

答:我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写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监控义务,但其采用的规则,事实上是认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主动监控义务的,为此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问:有时侵权人故意将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境外来规避我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国外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便利权利人在我国提起诉讼,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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