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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 经理玩“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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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2年12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程层层转包 经理玩“失踪”
承包方向建筑公司讨要工程款,不料被拒
 

N本报记者 施建华

本报讯 “整个公司都知道这个工程是我做的,为什么不能把工程款给我呢?”福州的章先生昨日拨打本报热线称,自己承包了一家建设公司中标的工程,没想到工程款打入该公司账户后,公司却不给自己钱,转包工程给他的项目经理还玩起了“失踪”。

工程我做的为啥不给钱

章先生称,今年8月,福建省锦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楠公司)中标了一塑胶跑道工程项目,而该公司的项目经理胡经理又把该工程转包给他,并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书。

记者看到该协议书内写道:该项目是锦楠公司胡经理中标项目,胡经理按项目负责人职权,邀请章先生承包施工劳务。双方协商同意,该项目所有工程款在缴清税金和公司管理费后,胡经理同意将余款转入章先生的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章先生称,自己先后投入了十多万元施工,不料完工后,胡经理却手机关机,“失踪”了。无奈之下,章先生昨日带工人到锦楠公司索取工程款,却遭到锦楠公司的拒绝。锦楠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负责人方先生昨日说道,公司方面是跟胡经理发生合同关系,至于工程的转包问题,则需要胡经理来处理,“我们公司并没有跟章先生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把钱给章先生了,到时候胡经理又找我们要钱怎么办?”对此,章先生十分不满:“整个锦楠公司都知道这个工程是我出钱做的,为什么就不能把钱给我呢?工人薪水要不到,都把我打伤了。”

记者昨日了解到,公司方面昨日中午终于联系到了胡经理,三方相约昨天下午碰头协商。

律师:工程款可向公司要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尽管是项目经理胡经理以个人名义将工程转包给章先生,但章先生仍可以直接要求锦楠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蔡律师表示,转包合同虽然只有项目经理签字,建筑公司并未盖章,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外,“整个公司都知道这个工程是我做的”,基于这些原因,章先生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的行为是代表锦楠建设公司的企业行为。

章先生可以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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