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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规范地方政府融资 严禁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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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部委:规范地方政府融资 严禁吸收公众资金

 

N人民日报

本报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地方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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