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张莉 付严
本报讯 去超市购物,停在超市免费停车场的电动车丢了,超市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近日,福州晋安区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超市购物电动车丢失的消费纠纷,车主获赔500元。
日前,王先生在五四北一家超市购物时,将电动车放在超市指定的停车场,购物后却发现电动车没了影,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方却一直拖延处理。
接到王先生投诉后,晋安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经了解,王先生在超市购物丢失电动车情况属实,其坚持要求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购车款1500元。但超市则表示停车场为免费停车,超市没有保管义务,所以坚持丢失电动车的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
对此,12315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王先生在超市购物并将电动车停放在超市指定停车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因此车丢了超市要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根据王先生丢失的电动车使用时间及购买价格,参照有关规定扣除合理的折旧费后,超市一次性赔偿王先生500元钱,后期若派出所找到车辆,归属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