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京报
核心提示:大龄未婚女丁玉(化名)通过百合网结识自称“离异”的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在与其同居、怀孕并流产后,才知李某并未离婚,丁玉将李某告上法庭。
20日上午,这起北京市首例“性权利”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宣判,被告李某被判赔15万元精神抚慰金。法官表示,希望该案能警示社会,使人们诚信交往。
讲述
为“离异男”辞职怀孕流产 却发现他根本没离婚
丁玉曾是文艺兵,身材高挑,转业后在北京朝阳区某单位工作,和李某交往后,她辞职到男友公司。
33岁仍单身的丁玉于2010年9月在百合网发布征婚信息。同年12月,北京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某作为百合网注册会员,向她发出征婚邀请,称自己早年离异,子女均已独立,有一定经济实力,希望与她交往。
“他当时58岁了,考虑到年龄差距太大,我谢绝了。”丁玉说,但李某频繁发出邀请,言辞幽默、诚恳,于是丁玉和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春节,两人开始同居,以夫妻相称,李某还多次带她在家人朋友面前公开两人恋人关系。
2011年9月初,丁玉怀孕,但李某却说公司忙,暂无法定婚期,要孩子不方便。随后,丁玉做了人流。人流后,丁玉催促李某结婚,李某总推托。丁玉产生怀疑。此间,丁玉还发现李某有一个非其前妻所生的儿子。2012年春节,李某终于承认他没有离婚。
起诉
男子到处征婚骗人 女友愤而起诉
丁玉发现,不仅在百合网,李某还在其他网站发布交友信息,自称“单身”,还在一家网站称“丧偶”。“不知道除了我他还会欺骗哪些女人。”丁玉说,这让她坚定了起诉的决心。
丁玉将李某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李某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0余万元。
该案曾两次开庭,被告李某均未现身。对于征婚材料的真实性,李某的律师未提出异议,但他仅表示,这属于个人品德问题,与此案不具关联性。
判决
女子“性权利”受侵害男方须赔15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丁玉提交的聊天记录、照片、流产病历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李某主动结识丁玉,且多次邀约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李某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其已婚事实,原告得知实情后精神上备受打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所述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丁玉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行为过错,直接误导原告对其性权利进行的处分。”主审法官孙琪说。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丁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李某承担。
法官说 突破性判决为警示社会
主审法官孙琪介绍,我国民法里,未明确提出“性权利”的概念,但在国外及台湾地区等都明确提出公民有“贞操权”。孙琪认为,本案在社会所谓的骗色行为中具有典型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很难遇到。被告有违道德的行为还包括通过网站公开发布征婚信息,受众主题广泛,负面影响强。确定15万元的赔偿,是考虑到对社会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