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徐丰通讯员丁杨菲林崇付严
本报讯 7日内无条件退货,15日内可换货或维修……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经常遇到商家的各种时间承诺,但这些时间到底该如何计算?近日,长乐猴屿乡林小姐在长乐东南电器购买一台LG的洗衣机时,就遇到这样问题。
1月11日,林小姐向12315投诉要求退货,称1月4日在长乐市会堂路东南电器购买一部LG洗衣机,价格是4800多元。1月10日安装人员上门安装后,林小姐发现烘干部分不能正常使用。林小姐与售后联系,售后人员承诺上门维修,结果一直未上门检测且电话再也无法接通,林小姐于是要求商家退货,但遭到商家拒绝。
商家认为,林小姐提出退货的时间是1月11日,购买时间是1月4日,共计8天,已超过7天内退货时间。但林小姐认为退货起始时间应该为1月5日,因此还在商家承诺的时间内。
经长乐城关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在作出“7天内无条件退货”时,没有事先明确起算时间,那么需要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退换日期应该从购买日期第二日起算。因此,林小姐是在商家承诺的退货时间内提出退货要求的,商家应该根据承诺退货。最终,商家同意为林小姐办理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