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福州新闻·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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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是否退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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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一退休依伯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拒付误工费,仓山法院判依伯胜诉,理由是——
误工费与是否退休无关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黄建平

本报讯 福州一退休依伯被车撞伤,向肇事司机索要误工赔偿,对方不肯,说他已经过了退休年龄。“退休了就不能算误工费吗?”老人将肇事司机告到法院。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误工费与伤者年龄无关,判肇事司机赔偿依伯误工费6000多元。

2011年11月5日,杨依伯被一辆货车撞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杨依伯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受伤后的护理时间为90日,误工损失时间为120日。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薛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依伯要求薛某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误工费。薛某不服,辩称杨依伯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

仓山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只要受害人在事故中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获赔误工费,与受害人年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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