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涂明通 讯员 任小平
本报讯 福州3名男子是朋友关系,相约做房产投资,出资合买了一套房。不料,产权证办下来后,漏了一个人的名字,于是他将两好友告上法庭。近日,仓山区法院审理此案,判依据3人的出资额,确认各自占房屋的产权份额。
2009年8月至9月间,陈和与高达、游勇某出资合买了一套房子。陈和支付了30.2万元首付款,游勇某支付4万元购房款和2万元中介佣金,其余40万元购房款,以高达、游勇某两人的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后来,高达、游勇某去办房产证,未写上陈和的名字。协商无果,昔日三好友闹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原告与两被告共同购买,由于原告与两被告并非家庭关系,且双方对该房屋未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双方应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法官解释说,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