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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个人不良信息最长存5年

 

N人民 新华 中广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随着《条例》的颁布,央行下一步将出台《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定。

征信业,形象地说就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而个人征信记录,相当于“经济身份证”,在申请贷款、办理出国手续,甚至应聘岗位时,都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

《条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根据《条例》,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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