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王盛阳 洪春阳
本报讯 商家把“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印在购物凭证上,自认为能单方免除自身义务,却不知已涉嫌违法。1月29日,福州台江金融街某商城里的2家服装经营户分别被工商部门罚款7000元。
日前,工商执法人员在台江金融街某商城巡查时,发现经营服装、鞋帽、日用品等的达某经营部在消费者购物凭证中印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遂立案调查。经查,自1月1日以来,该经营部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未明示促销期限和场内没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
无独有偶,同在该商城内的绫某时装店也因在促销活动中“未明示促销期限,对场内没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未告知消费者,并在场内三处明显位置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予退换”,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