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湖南道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且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据查,杨某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江永县房产局局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三次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6万元。杨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检举他人犯罪,也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