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福州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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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货车未投商业险
刮倒骑车人判赔35万元

 

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黄文

本报讯福州一名货车车主只投了交强险,未投任何商业险,结果吃了大苦头。车主聘请的司机驾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刮擦后导致骑车人摔伤,仓山区法院近日一审此案,判货车司机赔35万余元,而保险公司付12万元。

车祸发生在2011年8月26日,货车司机廖某庆驾驶闽重型自卸货车,在福峡路与三江路交叉路口,与陈某靖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陈某靖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廖某庆负主要责任,陈某靖负次要责任。仓山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事故造成了伤者陈某靖六级伤残,医疗费等加起来达57.3万余元。因肇事车辆只投了交强险,扣除保险公司要付的12万元,货车车主要赔偿剩下的45万余元中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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