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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见义勇为伤者应无条件救治
城厢区出台意见
 

N本报记者 陈盛钟

本报讯 见义勇为负伤者,医疗机构应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救治期间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先行垫付,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追偿。日前,城厢区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城厢区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区政府给予通报嘉奖或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其中,被通报嘉奖的,每人奖励1000元至3000元;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每人分别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每月由区政府按照莆田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外,区政府还将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情况,按照一级50000元、二级45000元(每降低一级减少5000元)、十级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住房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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