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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台湾嘉义已婚男子陈英钦提告称,交往17年的“小三”叶女擅自从他的提款卡领款或借钱,总计共538万余元(新台币,下同),要叶女先还300万元。不过,叶女反驳称,这些钱是陈男给她的生活费,并公布陈男劈腿“小四”、“小五”、“小六”的悔过书为证。
日前,新北地院开审,因内容有“给每月生活费是心甘情愿”,及“若再犯愿赔叶女300万元”,并摁有手印,遂认定非借款,判决陈男败诉。
叶女说,她十六七岁时在姐姐开设的理发厅工作,认识刚退伍来理发的陈男。她结婚后定居台中,因陈男找她约会却被陈男妻子察觉,告诉她的丈夫,害她惨遭丈夫殴打住院并离婚,后她“如妾般侍奉”陈男。
没几年,她发现陈男陆续劈腿“小四”、“小五”,陈男竟老羞成怒动手打她,因而分分合合。前年5月,陈男再劈腿“小六”,她要求分手,陈男为求她回心转意,写下悔过书,自承“我陈英钦害叶女离婚家破人亡,之前每月给生活费是我心甘情愿,连续劈腿三女,辜负叶女,会痛改前非下不为例,若有再犯,愿意无条件分手,再赔偿叶女300万元正(整)”,并摁上手印。
没想到事隔半年,叶女又发现陈男与其他女子暧昧通话,再次争吵,陈男竟再动手打她,叶女下定决心分手,并于前年底寄回他给的提款卡及手机。叶女表示,陈男说她提领500多万元,都是陈男自愿给她的生活费及买珠宝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