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贵州遵义市中院对一桩特大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现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作案工具、赃款予以没收。
遵义市中院认定,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李明现从李发强经营的重庆市永川区冠南锋烁油脂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地沟油676.61吨。地沟油经与正品菜油勾兑后,充当菜油全部销售到遵义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县市的粮油经销商、食品厂、餐馆等处,共销售576.55吨,销售金额500余万元。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