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邱岩
关于二手房,相信不少购房者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仍待解答,为此记者特别选取了市民近期最关注三大热点问题,邀请福州家天下房产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蔡莉莉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苏奕欣律师为读者。
1.如果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子赠与他人,那么产权证年限是否也要重新计算?
蔡莉莉:是的,从受赠方接受赠与的时间开始重新计算产权证年限。例如,把原来已满五年的房子赠与父母,父母在接受赠与后,产权证年限则应重新计算。
2.我父母都是外地人,而我的户口在福州,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父母,流程上是否有区别?
蔡莉莉:赠与跟买卖不同,并不受户籍影响,流程上也与通常的赠与流程无异,不过受赠方应到场签订赠与公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3.我买了一套回迁房,但产权证要等到一年后才能拿到,所以合同中是规定先付全额的80%,剩下的20%等产权证拿到并过户之后再交给卖方,且合同上是说卖方“实收”,但现在这个税政策一旦出来,我们来不及这么快过户,那是不是只能去缴多出来的20%个税?
苏奕欣:若已签合同,但买方又担心承担额外税费,可就个税及政策问题另签补充协议;根据现有政策态势,明确双方支付额外税金的比例。
若卖方不愿签补充协议,不影响双方已签合同的效力,仍须继续履行,如仅约定卖方按照实收方式收取房款,是否要按新国五条执行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尚有争议。
个人更倾向卖方需承担额外的差额20%个税,毕竟新的税收调整主要为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交易所得税不得转嫁给购房者,否则或将涉嫌严重违规,国家或地方税务在近日或出台明确关于个税承担主体等实施细则,以具体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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