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镇金 通讯员 彭宣华 杨雪梅
本报讯 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推进我省养老事业的发展,在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又联合发出《福建省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再次提高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一次性开办补助主要用于支付改、扩、新建机构用房所需费用或租赁养老服务用房所需费用。床位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支付入住人员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为5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新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500元,分5年拨付。省级财政对纳入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按上述标准30%的比例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为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年平均入住床位数=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年实际入住天数÷每年实际天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省级财政按上述标准50%的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