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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闯机动车道被撞 该不该赔?
行人被撞地点是否小区路 榕一车祸主次责任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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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4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行人被撞地点是否小区路 榕一车祸主次责任起纠纷
起初,警方认定老人无责,肇事司机负全责;后来,警方认为“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不在小区内”,老人因此要负次要责任
 

N本报记者 周锡银 实习生 张雨

关注理由:本报去年3月曾做过这样一篇报道:2011年10月份,福州五一中路附近的乐天泉社区,七十多岁的池依姆在社区道路上行走时,被一辆小车撞倒,双脚遭碾轧。鼓楼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给出的第一次责任认定是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司机不服,要求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原认定”。可正当受害方起诉时,接到了第三次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由负全责变成了负主要责任,池依姆负次要责任。

而经过诉讼,日前,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纸判决,判定池依姆负有20%的责任,而肇事方承担80%的责任。受害方代理律师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第三次事故认定书有疑点,目前,他们已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

没走人行道,老人要承担车祸责任?

据悉,池依姆的儿子王金良在第二次复核后,就已起诉肇事者孙某。其间突然接到第三份事故认定书,让受害者认为有疑点。

“这是在小区里的路,哪里算人行道?”王金良认为,第三次的事故认定书结果之所以跟前两次不同,主要区别就是第三次事故认定书认为他母亲没有走人行道,也是过错行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但他表示,在小区内没有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分,他母亲不该就此担责。

昨日,记者就此拨打了肇事者孙某的电话,记者多次询问事情发生经过,他均没有正面回答。他表示,他有权保持沉默,具体情况应咨询公安部门。

小区里的道路为何还有区分人行道?“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不在小区内。”鼓楼区交巡警大队法制科有关人士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有车辆行驶的都是道路,而当时事故发生在乐天泉社区门口,刚好属于龙庭路的一段,而龙庭路旁边有人行道。

对此,王金良的代理律师李晓东表示,目前并未看到监控录像,也无法还原事故现场。

为何此次事故能“复核”两次?

但就在王先生和李晓东认为责任认定已是板上钉钉时,却出现了一个让他们意想不到的结果。

2012年2月29日,王先生突然接到来自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巡警大队的第三次事故认定书,且第三次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做出重新认定,肇事者由负全责变成了负主要责任,池依姆由不负事故责任变成了负次要责任。

“我和我的代理律师都傻眼了。”王先生表示,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这份第三次交通事故认定书。

“复核怎么可能有第二次?”李晓东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为何能复核两次?鼓楼交巡警大队法制科有关人士则表示,这并非第二次复核,第三次事故认定书走的是内部执法监督程序,也就是内部纠错,跟次数没关系。

但他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最终怎么判,关键还是在法院,法院可以不采取,法院认为是同等责任也可以,认为责任很大也可以。

对此,李晓东则表示,认定事故的行为并不是执法行为,只是一种业务行为。

法院已立案,为何还能通过信访撤销复核?

而最让王金良及其代理律师不解的是,一件已经被法院立案,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中途却因鼓楼公安分局信访部门的介入,导致法院判决结果的变化。

据了解,因孙某驾驶的车辆没有投商业保险,2012年1月4日,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鼓楼区法院立案受理,但1月16日,肇事者孙某向鼓楼区公安分局信访。对于孙某的信访,1月20日,鼓楼分局撤销了第二次交通事故认定书,2月28日产生了第三次事故认定书,据此,推翻了前两次的事故认定。

“这是内部执法监督程序。”鼓楼区交巡警大队法制科有关人士因为肇事者孙某的上访,请了省内专家来研究,他们觉得分主、次会比较妥当。

“这违反了《信访条例》。”李晓东表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经解决的,不予受理。

王金良表示,目前他母亲仍在住院治疗,前后已花费30多万元治疗费,若要承担20%的责任,金额就达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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