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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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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修改
专家分析,可能涉及公益诉讼和金融消费等
 

N第一财经日报

在4月23日—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审议。

20年前起草的消法明显滞后、亟须修改,几乎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目前外界尚不知具体修改的条款和内容。一些法律专家分析,修正案可能涉及公益诉讼和金融消费等内容。

或增加公益诉讼

上海律协民委会主任谭芳分析,修正案可能会结合最近其他法律修改的内容,最重要的一个内容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它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诉讼法明确了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那么消法可以规定由消保委等机构履行公益诉讼的职能。”在谭芳看来,新消法最有可能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

加重处罚有难度

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是一个突破性的亮点,即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需双倍返还消费金额。该条款也屡屡被消费者成功运用,有效遏制了一些商家的欺诈行为,但不足之处在于,加倍赔偿并不适用于所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仅仅针对欺诈;此外有些商品价值不高,赔两倍不足以起到震慑效果。所以,不少学者提出惩罚性赔偿需要完善,尤其是惩罚力度要加大。

不过,谭芳认为这种可能性不太大。因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一旦加大消法的处罚力度,很可能会涉及两部法律不相协调的部分。

金融消费者难界定

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而这方面的法律保护却略显不足。

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仍有不小的争议。狭义的金融消费者可理解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人,而广义的金融消费者涵盖了投资者,这类主体若适用消法则有较大的困难。

与概念争议相伴而生的是大量的金融消费类纠纷和诉讼,对于如何化解这类纠纷,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曾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并出台《金融服务法》。不过,此番修法中不太可能体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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