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通讯员 李心
本报讯 2011年6月,闽清居民池先生与刘小姐经媒人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去年6月,池先生向刘小姐求婚,没想到刘小姐却不同意,并提出分手。无奈之余,池先生向刘小姐提出归还彩礼,没想遭到了刘小姐和她的家人的拒绝。近日,池先生及其父母只好将刘小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小姐及其父母应将彩礼归还给池先生及其父母,扣除因置办订婚酒席支出的相应费用,刘小姐一方应归还池先生一方22030元。
闽清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说,池先生与刘小姐虽然订立婚约,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池先生有权要求刘小姐将彩礼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