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蓉
本报讯 “不同药店,同种药,价格不一样,这属于价格欺诈吗?”“说是全市最低价,但前不久还在另一家买到更低的产品,这算欺诈吧?”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常被商家形形色色的价格促销行为所迷惑。昨日,在《价格法》实施十五周年纪念宣传活动上,物价部门列举了辨别之法。
据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中就阐明,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它宣传,凡是因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使用引发歧义的,以有利消费者的解释为准;另外零售商开展促销,应该在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该醒目明确,不得使用明显较小的字号及其它手法转移消费者注意。
在现实中,不少市民还是被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所迷惑。物价部门提醒,市民在消费时,要特别注意辨别以下十种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经营者在降
价宣传、促销和标价行为中,如所标称的“原价”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无法查证低于“现价”的,即可能存在虚构原价行为;
2.虚假优惠折价:如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行为;
3.特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高于或者等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价格欺诈;
4.虚构降价原因;
5.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6.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谎称政府定价;
7.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价格或者收费承诺不兑现;
8.标示“市场最低价”、“全市最低价”、“出厂价”等无依据或者无法比较的价格;
9.先提高价格,再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送积分”等所谓优惠促销活动;
10.编造理由,常年打折优惠的。
在此,物价部门提醒市民,若遭遇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