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防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
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批准逮捕,经过跟踪审查和监督,认为证实犯罪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于检察机关准确适用逮捕措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现实意义。
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6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