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李思玲 通讯员 刘美玲
本报讯 拿着手机录音上法庭,想要追回110万元“欠款”,结果却败诉了。这几天,闽清居民小孙怎么也想不明白,有录音为啥官司打不赢?
小孙说,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他分别借给一位吴姓朋友合计110万元。因为担心对方不还钱,他还在借钱时候偷偷用手机录音。去年3月,他拿着手机录音和几份银行汇款单据,将吴某告上了闽清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和利息,但吴某表示没有借钱这回事。
法院对手机录音的完整性及对话人物的身份进行鉴定。经鉴定,虽然谈话录音较为完整,但无法完成同一性鉴定。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录音里借钱的人就是法庭上的吴某。而小孙的银行汇款单也体现不出“借钱”这个情况。
“那到底提供什么才有用?”小孙很疑惑。
昨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闽清法院刘法官,据介绍,在此案中,小孙没有提交其他书面借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吴某向他借款110万元,因此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此外,手机录音是一种电子证据,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孤证”使用,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以构成证据链;而且,录音的内容应当比较明确,不存在歧义,足以证明相关事实。
法庭要采信电子证据,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官不会武断地以电子证据作为孤证来断案。所以,即使小孙提供的手机录音能够证明同一性鉴定,他也不能胜诉,因为手机录音只能是辅助证据。本案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书面证据,即借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