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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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刑诉法施行5个月,一起火灾案件庭审
莆田警察首次出庭作证

 

N本报记者 吴智飞

本报讯 今年1月1日起,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月21日上午,莆田市第一例警察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在荔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邹某,去年3月因涉嫌失火罪被荔城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去年3月20日凌晨1时许,邹某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入位于荔城区镇海街道城港北大道的某公司宿舍,于是在一楼等候舍友开门。因天气寒冷,邹某就从附近找来木板、塑料袋、塑料泡沫等物堆积在一楼铁门外烤火取暖,之后自行离开。邹某离开后,燃烧物引燃了附近的一栋民房,并导致房内住户李某被烧身亡。

在这起案件的审判中,邹某、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表示异议。根据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法庭依法传唤负责现场灭火并出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消防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荔城消防大队的消防人员出庭作证,当天凌晨2时45分接到群众报警,称荔城区镇海街道新溪村岳公桥旁一民房着火。事后现场灭火与调研发现,该民房系邹某烤火取暖位置。消防人员与邹某、辩护律师进行了现场询问。

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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