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林婷
本报讯 趁夜幕降临后入室盗窃,盗得装饰手链两串,尽管物品经鉴定后仅价值32元,但贵州男子刘文学、江军、陈德三人还是被法院判刑,将面临半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均被处以1000元罚金。
今年1月21日晚8时许,刘文学、江军、陈德经策划后携带1把水果刀、1把钳子溜至莆田涵江区双福村郭某家中。陈德持钳子撬坏房门挂锁,随后三人蹑手蹑脚地进入屋内,四处寻找值钱物品。
在房间的一个抽屉中,他们发现了一条亮晶晶的玻璃状手链和一条宝石状的手链,顿时兴奋不已,以为是昂贵的钻石和玛瑙。在盗取手链后,几人准备离开。就在走出房门的时候,被周围群众及户主发现并制服,随后扭送警方。经过专家的鉴定,这三人误以为是宝贝的两条手链不过是价值仅14元的玻璃手链和18元的装饰玛瑙手链。
一般盗窃案数额在3000元以上才会定罪量刑,而刘文学等三人为何只盗取了价值32元的物品就被判刑并处以了1000元罚金呢?审理此案的涵江区法院法官介绍,入室盗窃和多次携带工具盗窃、在公共场所盗窃不管盗窃数额多少,都达到定罪标准。而罚金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