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美妹
本报讯 以QQ聊天的方式进行商业交易,交易的合同、结算单等也都是通过扫描上传到网上后再发送给另一方签名确认。日前,以这种方式交易的一个厂家百万元货款却遭到商家的恶意拖欠。昨日,记者从莆田荔城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QQ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判为有效证据。
QQ对账结算货款迟迟不付
今年38岁的谢某,是浙江省杭州市一家车饰材料厂的业主。谢某做生意与别人不同,他依赖网络的便捷性,业务一般通过QQ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易。但是,今年年初,他的一个网络客户拖欠货款近百万,无奈之下,谢某将对方告上法庭。
据了解,2012年9月份,谢某与莆田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QQ聊天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双方进行冰丝面料买卖。谢某和莆田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韩某、副董事长林某分别在《购销合同》上签名。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双方每月均以QQ聊天发送《对账确认函》的方式进行结算。
然而,双方确认了2013年1月份的《对账确认函》后,莆田公司却一直没支付货款。这笔应支付货款共计968199.12元,谢某及莆田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蔡某均在该《对账确认函》上签名确认。
QQ记录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无奈之下,谢某将此事诉至荔城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及拖欠所产生的利息。谢某向法院提交了QQ聊天记录里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对账确认函》复印件和其它聊天记录等证据。
被告商家的辩护律师表示,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和《对账确认函》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认定为有效证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庭上双方的对峙,QQ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荔城法院受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谢某提供的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若是按照传统对证据形式的要求否认电子证据复印件的证明力显然有违案件事实。
荔城法院一审判决,莆田某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某货款968199元,并自2012年3月2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