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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视线走廊 建筑限高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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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获通过
“三山”视线走廊 建筑限高24米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条例》规定,“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限高24米。

保护内容

《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界定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共包括以下9项:

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冶山、马尾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鼓岭、马厂街等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螺洲、闽安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福州文庙、华林寺大殿等不可移动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是一大亮点,主要包括:脱胎漆器、佛跳墙制作等传统手工技艺;寿山石雕、软木画等。

建筑限高

《条例》规定,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内的建筑限高24米。违反限高的建筑物,及现有严重影响“三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应按要求整治。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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