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8版:财道/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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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合同玩起“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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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商家合同玩起“文字游戏”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李荔 付严

本报讯 “定金”与“订金”,别看这两个词读音相同,可法律效益可差别巨大。上个月,福州王先生在仓山区盖山投资区高仕路某汽车4S店订购一辆家用轿车,支付了5000元“订金”。过后,王先生反悔不想要车了,于是要求4S店退回自己的5000元。对王先生的要求,4S店以他支付了“定金”,如今单方违约无权要求退款为由拒绝。

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当初王先生与4S店签订的订单行头体现的是支付“订金”,但是在订单内容中有一行字又标注了王先生所交的是“定金”。

工商人员指出,王先生虽然违约不愿意购车,但不代表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而4S店在订单行头已经注明“订金”字样,在订单内容中却标注了“定金”,存在明显的工作失误,且其在王先生违约时说其交的是“定金”,明显有避轻就重、玩“文字游戏”之嫌。经调解,最终4S店退回了王先生的5000元订金。

据工商人员介绍,“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意思却截然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具有“保证金”的作用,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则应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不具备担保性质,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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