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打官司告14岁的女儿,要她返还多给的8000元生活费。这是前日记者从广东韶关法院获悉的一件荒唐事。
2010年10月,冯先生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女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冯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
据悉,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间,李某共收到现金26900元。2012年2月冯某汇了2500元给妻子后,再未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同年6月,他因不按时支付生活费被女儿告上法院。9月,法院判令冯先生要继续每月支付1000元给女儿至其18周岁。
不过败诉后冯先生却向女儿提起诉讼,认为他与妻子离婚21个月,本只需支付女儿生活费21000元,然而他共支付29400元,超出部分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女儿返还其多支付的8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先生所给付的生活费,系基于父女之间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冯先生诉称女儿构成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
(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