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3版:莆田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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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大腰带” 易成贼“通道”
尾随赌客抢钱 还以为不犯法
□简讯
抢得101元 判了4年刑
为还赌债 父亲竟卖三岁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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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抢包使用暴力,还有犯罪前科
抢得101元 判了4年刑

 

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

本报讯 街头抢包,尽管案值只有101元,嫌犯还是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元。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嫌疑人林某因犯抢劫罪,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据介绍,37岁的林某是秀屿区笏石镇人,他2年前就曾因抢夺罪被秀屿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3月15日下午3时许,在秀屿区笏石镇一停车点,林某趁着被害人蔡女士不注意时,上前打算抢走其手提包。蔡女士发现之后紧拉着包不放,林某便挥舞拳头打了蔡女士一拳,用力把她拉倒在地,并踢了她两脚,将手提包抢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林某被附近的群众和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提包及包内物品价值101元。

秀屿区法院主审法官指出,林某在抢包时,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因此,不论抢劫案值多少,起点刑就是3年。另外,由于林某有抢夺前科,且在庭审中先是谎称自己有精神病,后又拒不承认殴打事实,酌情从重,法院遂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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