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吴智飞 通讯员 黄秀琳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荔城区法院获悉,两个房东将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生产假冒品牌鞋,结果,在审判生产假鞋的人员时,这两个房东也以共犯获罪。
据悉,2012年2月起,林某向张某租用了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某社区房屋作为厂房,又向郑某租用了同社区另一处房屋作为仓库,并雇佣一些工人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两种注册商标运动鞋。据查,林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520双,案值30798元。张某和郑某明知林某生产假冒运动鞋,仍然将自家房屋出租给林某用作厂房、仓库。市公安局民警在郑某家中,当场扣押假冒运动鞋10114双,案值近63万元。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郑某为林某提供厂房、仓库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共犯。日前,三人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张某、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