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2版:政事/快报
3上一版  下一版4
 
新汽车南站完成主体建设
宗教场所收留的弃婴可落户
闽清格洋口河断面 水质不达标
闽清一饮用水源地 上月水质不达标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下一期4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宗教场所收留的弃婴可落户
我省将为其提供与孤儿同等的福利待遇
 

N本报记者 练仁福

本报讯 我省将为宗教场所收留的弃婴办理落户手续,户口集中落在当地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以保障这些弃婴享受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的同等待遇。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上述内容。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约有630处宗教活动场所存在收留抚养行为,其中收留抚养弃婴1200多人。全省各地的民政、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将协同排查辖区内因缺失相关证明材料而无法落户的宗教活动场所收留的弃婴,并登记造册。公安部门对未落户弃婴进行DNA比对,不属于被拐卖儿童的,会积极为其寻找父母或亲属;确实无亲属接收的,统一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福利机构(未设立福利机构的由上级福利机构)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登记,集中落户于该福利机构集体户。如果之前已经落户的,不再变更。

户籍只是我省对弃婴生活保障的第一步,各地福利机构或代(寄)养的宗教活动场所将根据汇总弃婴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在审核后会把符合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宗教活动场所代(寄)养的弃婴在医疗、康复、就业等各方面与孤儿享受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