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9版:财道/钱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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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代签购楼协议 欲反悔被扣10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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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9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朋友代签购楼协议 欲反悔被扣10万定金
工商认为,代签属无效合同,最终定金得以退还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张莉 陈爱华 付严

本报讯 消费者陈先生于2013年5月份去福州王庄某楼盘看房,准备为家人买房子。后因陈先生外出不在福州,由朋友代签购楼协议。陈先生回来后,觉得户型不满意欲反悔,结果开发商表示要扣10万元定金。

如此处理购房纠纷,让陈先生难以接受,于是他拨打12315投诉。接诉后,晋安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为双方调解。陈先生表示要求退定金的理由是定购书最后一条注明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房地产公司给其提供的合同其公司未盖章,该合同应无效;另外,定购书的乙方签名为其朋友代签名字并用的手印,无购买人签字手印,也无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该合同应无效。

经调查,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12315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等,在消费纠纷中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任何人未经其授权而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均属无权代理行为;被诉方房地产公司作为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成熟的市场经营主体,对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规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和合理的预见能力。因此该交易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返还定金。经过协调沟通,房地产公司销售部主管向房地产公司领导申请,最终同意退还10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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