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林婷
本报讯 今年2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莆田的陈某智和朋友林某在涵江某酒店喝完酒后,来到酒店门口,准备打的离开酒店。当他们招手拦车时,寿宁人王世水驾驶闽BT3*1牌照的的士来到了他们面前。
随后双方开始商讨前往涵江某地的车费,因分歧较大,陈某智和王世水发生了激烈争执。在争执中,王世水一时恼怒,冲下车来,用拳头大力击打陈某智的头部、面部,将其打倒在地。随后,王世水驾车离开了现场。受伤后的陈某智当即拨打电话报警。经此后的伤情鉴定,陈某智双侧眼眶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两周后,得知对方报警的王世水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打人的事实。他也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
据了解,案发后,陈某智被送往涵江医院抢救,次日被送往九五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计19天,共花去医疗费8513.56元。同年7月22日,陈某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的哥”王世水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4231.56元。
涵江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的哥”王世水因纠纷故意伤害陈某智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王世水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法院还指出,王世水因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陈某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智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赔偿项目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应以法院依法认定的损失数额为准,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计12544.93元。而陈某智主张的各项损失数额除医疗费、法医伤情检验费外均超出法院认定的数额范围,超出部分缺乏证据证实,且与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依据不符,不予支持。
近日,涵江法院一审判决,打人“的哥”王世水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赔偿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