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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一审被判三年
新华社解读三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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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9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社解读三大焦点

 

近期以来,公众对此案的关注焦点包括:龚爱爱是否国家工作人员?龚爱爱的房产、财产来源是否合法?此次审判缘何“罪不涉房”?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并采访了专家。

1.是否国家工作人员?

其就职的银行系民营企业

在庭审中,辩方曾称,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系民营企业,龚爱爱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对于这一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此前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仍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并仍享受分红。对此,榆林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龚爱爱入股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应该是事实。但这一银行为股份公司,只要没认定是非法资产,享受股份分红就属正常商业活动。

2.为何“罪不涉房”?

经过调查,未接到相关犯罪线索

此案,另一个关注的焦点在于庭审“罪不涉房”。对此,记者采访负责调查此案的专案组。专案组表示,经过对龚爱爱购房及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起诉罪名以外的犯罪线索。

据专案组介绍,通过调阅购房合同、租赁协议、交易记录、银行汇款电子凭证、个人借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显示:从2005年至2012年,龚爱爱先后在北京购房44套,涉及商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购房合同总价3.9亿余元,其中按揭贷款1.59亿元。龚爱爱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煤炭经营收入、房屋租金、工资收入和个人借款。专案组在侦查期间,未接到关于龚爱爱经济犯罪线索。

3.财产来源是否合法?

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

对备受关注的财产问题,龚爱爱的辩护律师在近日给媒体的公开信中称,本案中,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其财产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获得,就应认为是其合法所得,直到出现相反证据为止。龚爱爱辩护律师指出,在不涉及其他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仅就一般公民(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特殊人员而言)的财产问题,国家机关无权要求其自证其财产来源合法。

□观点

应追问“房姐的房”为何不违法

虽然按照新华社报道,神木县农商行为一家区域性的股份制银行,因此作为副行长的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不涉及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然而在一份由人民银行榆林市支行撰写的《从神木县农村信用联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看央行管理和指导农信社改革的成效》的调查报告中,却全面总结了“转制”过程中,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如何通力合作,对转制后的农商行在建立制度、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管理和指导”。

这种半私半公、公私两便的机构,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产物,其优点是可以比较平顺地完成转轨,缺点则是给龚爱爱这样的人留下了无限空间:挣了钱是自己的,赔了钱算公家的,犯了事还是合法的。如果未来法律依然不能对这种明显悖理的致富方式作出约束,继续允许这种“合法”的暴富方式存在,公众对基于法律的公民财产权概念就可能产生怀疑和动摇。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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