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小明
本报讯 在秀屿经营饭店的马先生很郁闷,明明是自己花钱租的门面,却被新房东说是“非法占有”,还被告上法庭,要求腾出房子并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审理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马先生在今年1月17日向房东租了一间店面。合同约定,租期五年,每年租金45000元,一次性付清,五年内不再变动。
今年5月份,一名廖姓女子找上门来,声称房东已将房子卖给她,并要求马先生立刻腾房。马先生询问房东陈先生后确认,店面确已卖给了廖女士。原房东表示,愿意将剩余的租金退还给马先生。
廖女士则认为,她自己已经是新房东,就有权把房子要回来,于是将马先生起诉到秀屿区法院,要求他腾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先生将房屋卖给廖女士之前,就已经与马先生签订了租房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五年。廖女士在购房时明知房屋处于租赁状态,对于租赁协议的效力应予遵守。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廖女士的诉讼请求。
主审本案的于法官介绍,法律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案中,廖女士无权要求马先生限期搬离,而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