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张莉 林帅
本报讯 去电动车店买车,家里孩子手指触碰到电动车电池被电,手指被烧伤,到底谁担责,买卖双方争执不下。
10月11日,福州黄先生一家3人,到五里亭立交桥下的台令电动车店购车。大人们忙着选车,黄先生3周岁的小孩就自己玩起来了。而店中电动车电池裸露在外,小男孩不小心触碰到电池,造成手指烧伤,黄先生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随后,黄先生到电动车店要求协商赔偿相关医药费用,但双方争执不下,都认为孩子受伤是对方的责任。
商家认为,黄先生一家3人在购车时没看管好孩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黄先生认为,孩子的手是被店内电动车裸露的电池灼伤的,商家有保障顾客消费安全的义务。
晋安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后发现,商家将电动车电池裸露在外,没有醒目警示,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家长也没有看好孩子,商家和家长都有相应责任。经多次调解沟通,商家同意支付消费者1000元人民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