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后,舆论普遍认为在网购大众化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可能遇到一些困难,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为此,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草案一审稿规定,如消费者利益受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草案三审稿则增加了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先行赔付。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二审稿规定,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经营者刑责,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