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李太容 林帅
本报讯 今年9月15日,曾先生在连江一开发商处定购一套商品房,并交付了3万元定金。后因个人原因,与商家协商换取另一套面积相同的商品房。商家同意换房,但要求其另付2000元违约金,并且在收取违约金时也只开具了收据,曾先生认为商家的做法没有道理,便投诉至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调解中,曾先生说,当初向开发商交付定金时,商家并没有约定换房需要另外交付违约金的相关规定,而售楼部工作人员却向其收取换房违约金2000元,不符合规定。售楼部工作人员称,虽然房屋面积相同,但房屋朝向、采光等环境均不同,因此要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工商人员认为,当初消费者交付定金时,并没有关于换房要收取违约金的相关约定,因此向消费者收取换房违约金的做法没有道理。经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曾先生交付的2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