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方晨
本报讯 今年年初,家住莆田荔城的陈女士花了5000元钱,在莆田市区原步行街路口的“苹果专卖旗舰店”购买了一款手机。8月15日,由于手机出现故障,陈女士将手机送往专卖店进行维修。一周后,专卖店通知她到店中领取修好的手机,可当陈女士拿到手机后,却发现不是原来的那一部。
10月10日下午,陈女士来到手机专卖店,要求店家退还自己原来的手机,商家表示会尽快给她答复。可等了一周时间,专卖店却没有任何动静。
荔城区工商局接诉后,调查此事。工商执法人员认为,作为修理承揽人的店家,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店家承认工作失误,同意一次性赔偿陈女士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