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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五旬依伯 五年四诉离婚
妻子始终以年老无依为由拒绝离婚,法院也多次调解,希望双方和好,无奈夫妻缘分已尽
 

N见习记者 林智 通讯员 陈玲玲 黄慧莲

本报讯 近日,家住仙游县县城的林先生拿到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五年来,林先生四次提出离婚,其妻子林太太却始终以年老无依为由拒绝。这一次,经过仙游法院法官的调解,林太太最终决定放弃这段折腾的婚姻。

1985年,时年25岁的林先生经人介绍与小自己一岁的林太太认识,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年底生育一女。由于婚前缺乏更多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尽管双方仍生活在一起,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08年6月份,在一次争吵过后,林先生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林太太否认感情破裂,不愿离婚,法院故判决二人不准离婚,并对夫妻关系进行调解。

然而两年后,林先生又一纸诉状要求与林太太离婚,原因是无法忍受林太太时常因家庭琐事挑起事端,同其吵闹,家庭没有安宁。

林太太则称几十年生活已建立夫妻感情,现自己已年老,或将无依无靠,故不愿离婚。因为林先生没有进一步提供二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法院再一次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2011年,林先生再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法院依然无法判离。

2013年8月,林先生再次拿着起诉书到仙游法院申请离婚,仙游法院法官多次对二人做思想工作,林太太最终答应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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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买房借款原配也得还债

本报讯 夫妻婚后借款买房,离婚时协议各自债务各自处理。近日,当债主上门讨债时,仙游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仍需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还款。

陈明与陈霞于1992年3月份登记结婚,2010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谁经手债务由谁负责偿还,与对方无关。2000年5月,陈明因购买一商品房缺乏资金,于2000年5月10日、2001年8月3日分别向林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和11000元,合计人民币81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仅由陈明书写借条一张交林某收执。

事后,林某向仙游法院起诉,以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陈明和陈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81000元及利息。

尽管夫妻离婚协议书已约定债务自理,但仙游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离婚后的法规解释“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判决陈明、陈霞偿还林某借款人民币810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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