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8版:财道/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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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品不等于处理品 部分商家混淆概念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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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特价品不等于处理品 部分商家混淆概念销售

 

本报讯 8月13日,市民王女士在福州鼓山沃尔玛超市旁边的一首饰柜台买了一条银项链,商家当时搞特价,价格为100元。可最近,王女士发现银项链的扣子断了,她拿着购物小票找商家要求进行维修。而商家却以“特价品属于处理商品,不享受售后服务”为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王女士随后向晋安区消委会投诉。

经消委会了解,王女士购买时商家未告知银项链为处理品,且购物票据上也未明确体现。经调解,商家同意给予更换一条新的项链。

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消法》规定,对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而“处理品”则不需要。因为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滞销的产品,商家把处理品卖给消费者时,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如果顾客可以接受其问题,出问题后,商家可以不退不换。

(张莉林帅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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