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访制度正在进行重大变革,国家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取而代之的将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点对点”通报制度,并通过信访约谈制度对地方工作进行监督。(详见本报今日A12版报道)
取消排名通报制度,是给现行信访制度做减法。始于2005年的信访排名,往往与地方党政领导升迁直接挂钩,造成地方压力很大,各地信访部门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截访”,甚至雇佣“黑保安”,设置“黑监狱”。今后,地方信访办可把主要精力用在当地的信访案件上,而不是组织人手到北京“截访”。
信访工作亟待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该走正常法律渠道的不应再纳入信访受理范围。现行信访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我国尚未从国家层面上颁布过调整信访工作的法律。
信访立法是加法,要明确信访工作和信访部门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厘清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界,明确规定信访部门的职责权限。笔者建议赋予信访部门必要的协调权、调查权、质询权、建议权和督查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信访立法,必须严禁任何形式的截访行为,对截访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问责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司法》杂志总编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