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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带幼女开房案 有三种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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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3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务员带幼女开房案 有三种救济渠道

 

不满14岁的女儿小华(化名)多次和42岁男子王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拘,但迟迟没有进展。11月9日一早,小华家属代理律师将意见书递交北京警方,要求警方向检方提请逮捕王某。小华家属称,王某系北京一位公务员。(11月12日《新京报》)

网上对于公职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居然不批捕,骂声一片。但是,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判断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此案,才是法治社会处理问题的方式。如果仅凭感觉而抛离法律,则容易形成“舆论暴力”,于事无补。在检方已经作出不捕的决定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如何寻求救济?

其一,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警方提出要求,要求警方

再次提请检方批捕王某。如果能证实王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应当批准逮捕王某。

其二,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可以向警方提出要求,要求警方不经批准逮捕程序,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逮捕只是一个强制措施。现在,王某已经被警方取保候审,只要他不逃跑,没有其他危害行为,警方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方公诉到法庭,让法庭来判断他是否有罪。

其三,如果警方和检方均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仍然是“证据不足”,被害人及其家属仍然有救济渠道,那就是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提起自诉后,警方或检方要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由法院来居中裁决王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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