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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案不由纪委先介入有利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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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贪腐案不由纪委先介入有利反腐

 

背景:“今后领导干部涉及职务犯罪,将不再是中纪委先介入办案的模式,涉及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将由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透露了上述信息。据悉,中纪委已经作出决定,查处发现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事实,都回到司法途径,移交到检察院。(11月19日《成都商报》)

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避免了重复工作,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有利于把握时机和扩大战果。纪委并不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查封、冻结、技术侦查等手段,也不能对非党员干部采取强制措施,仅可以对党员、干部采取“双规”措施。因此,有些贪官可能毁灭证据、串供,致使线索流产。

纪委直接将犯罪线索移交检察院,也有利于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纪委的手段主要是“双规”,“双规”时间比较长并且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安全保障,容易出安全事故。检察机关的刑事拘留、逮捕有期限,犯罪嫌疑人也是羁押在看守所,不容易出现刑讯逼供。

所有犯罪线索统一移交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让检察机关在查处腐败犯罪中处于主力地位,从而更为有力地惩处腐败。

要让这一规定起到很好的成效,不仅中纪委发现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事实直接移送检察院,地方纪委更应当如此,还要废除某些地方规定的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先移送纪委的“潜规则”。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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