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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州党员干部 不服党纪处分可申诉

 

N本报记者 阙文龙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纪委日前制定下发了《福州市纪律检查机关不服党纪处分申诉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福州市纪律检查机关关于不服党纪处分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

据悉,《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其中规定了市、县纪委办理党纪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对管辖争议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同时,在提起与受理部分进一步规范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以及转办方法。

《暂行办法》在办理程序中明确了回避制度,明确指出申诉案件“主办人不应是原案件审理人员或按有关规定应回避的人员”;在关于决定批准执行的规定中,明确了最终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决定的适用情形。

据悉,我省目前尚没有设区市出台此类办理党纪申诉案件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填补了这一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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