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日前报道,台湾一位张姓女子发现丈夫有外遇,提起刑事和民事诉讼。但在法庭上,丈夫拿出两年前和妻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写到“双方同意各自独立生活,不得干涉对方”,表示张姓女子同意两人各自展开性生活。他的情妇也告诉法官,知道对方是有妇之夫,但因他出示协议书,声称是“护身符”,她才同意发生关系。
刑事庭法官认为,张姓女子签下协议书,引用“通奸罪”的特别规定,认定其有纵容丈夫外遇之意,判决“公诉不受理”。民事庭法官认为,若是协议书得以扩张解释为丈夫可以搞外遇,将助长婚外情,故这纸协议书为无效,判决丈夫和第三者须连带赔偿50万元新台币。 (中新)